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張月珍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龍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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