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號
CHDV,110,補,15,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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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張月珍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龍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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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龍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