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玉卿
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玉卿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債務人已 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