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0年度,1號
CHDV,110,司簡聲,1,202101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關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