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關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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