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34號
CHDV,110,司票,134,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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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李明璋 
上列聲請人李明璋因與相對人楊芷萍即楊婷婷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李明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CH255888)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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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