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4號聲 請 人 李明璋 上列聲請人李明璋因與相對人楊芷萍即楊婷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明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補本票(票號:CH255888)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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