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號
CHDV,110,司拍,2,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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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錦淵 

聲 請 人 紀倍宗 
聲 請 人 陳清榮 
前列三人

上列聲請人鄭錦淵等三人因與相對人周勝鎽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鄭錦淵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
  即民國109年9月24日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債務,如本票、
  借據等)。
   ★查聲請人聲請時所提之借款契約書,未記載任何債權人
    資料,難以為證。
   ★若係提出未記載到期日之本票為證,應說明是否業向債
    務人為現實付款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彰化市牛稠子段牛稠子小段254(標的登記
  次序4)、254-2(標的登記次序6)、254-8地號及同段5214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敘明聲請人陳清榮與債務人間是否無抵押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即聲請人聲請狀載明:「相對人於109年9月24日向鄭錦淵
  、紀倍宗『等2人』借款新臺幣肆佰萬元」是否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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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