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常治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桑林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指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標的及其範圍(聲請人聲請拍賣相
對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惟未見任何附表)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39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
。
(三)提出完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全部(聲請人僅提出部分缺
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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