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1號
CHDV,110,司促,751,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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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林清嘉 

債 務 人 張慧秋 

一、債務人林清嘉張慧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
  捌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清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陸仟壹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林清嘉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張慧秋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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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