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歆甯
債 務 人 黃瓊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黃歆甯即黃佳瑜前就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黃瓊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6筆,金額總計為186,80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黃歆甯即黃佳瑜自109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8,16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
款,另債務人黃瓊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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