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2號
CHDV,110,司促,352,202101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廖子儀 

債 務 人 劉春燕 

債 務 人 廖紫均即廖志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廖紫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志宏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廖子儀劉春燕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
  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債務人
  廖紫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志宏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廖子儀劉春燕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紫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志宏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廖子儀劉春燕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
    下同)173,24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廖子儀於就讀樹人醫專時,邀同案外人廖志宏
    (歿)及債務人劉春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
    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
    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
    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月5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
    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173,244元(利息、違約
    金另計)。
  四、債權人於108年1月25日將上述173,244元轉列催收款。
  五、即自108年1月5日起至108年1月24日止按年息1.15%計算
    之利息,自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2月6日起至108年8月5日止,按
    0.215%計算,自108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
    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
    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
    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
    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六、經查廖志宏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死亡,債務人廖子儀
    劉春燕廖紫均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
    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
    48、1153條規定,債務人(繼承人)廖子儀劉春燕
    廖紫均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廖志宏之遺產範圍內,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七、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
    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5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子儀、劉│自108年1月5 │至108年1月24│年息1.15%   │
│  │173,24│春燕、廖紫│日起    │日止    │       │
│  │4元  │均即廖志宏├──────┼──────┼───────┤
│  │   │之繼承人 │自108年1月25│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子儀、劉│自108年2月6 │至108年8月5 │年息0.215%  │
│  │173,24│春燕、廖紫│日起    │日止    │       │
│  │4元  │均即廖志宏├──────┼──────┼───────┤
│  │   │之繼承人 │自108年8月6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