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1號
CHDV,110,司促,351,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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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于甄 


債 務 人 蔡目梁 


債 務 人 薛阿娥 


一、債務人蔡于甄蔡目梁薛阿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于甄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蔡目梁、薛阿
    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
    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
    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318,726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9年6月1
    日止,共結欠新臺幣318,726元及自109年6月1日起之利
    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
    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
    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
    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即年息0.9%)「加年率1﹪」固定(1.9%)計算利
    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
    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五、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
    自109年6月1日起至109年12月6日止,按年息0.9%計算
    之利息,自109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
    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月2日起至109年12月6日止,按
    年息0.09%計算,自109年12月7日起至110年1月1日止,
    按年息0.19%計算,自11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屢經催討,均未依約履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
    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
    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于甄、蔡│自109年6月1 │至109年12月6│年息0.9%   │
│  │318,72│目梁、薛阿│日起    │日止    │       │
│  │6元  │娥    ├──────┼──────┼───────┤
│  │   │     │自109年12月7│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于甄、蔡│自109年7月2 │至109年12月6│年息0.09%   │
│  │318,72│目梁、薛阿│日起    │日止    │       │
│  │6元  │娥    ├──────┼──────┼───────┤
│  │   │     │自109年12月7│至110年1月1 │年息0.19%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10年1月2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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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