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8號
CHDV,110,司促,278,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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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債 權 人 施榮德 
上列債權人施榮德因與債務人兆禾機械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施榮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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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禾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