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7號
CHDV,110,司促,177,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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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蕭文吉 


債 務 人 張芷瑄 


債 務 人 張創宜 


債 務 人 莊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芷瑄於民國104年至108年間邀同債務人張創
     宜、莊瑛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15,744元整,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芷瑄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415,7 44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8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張創宜莊瑛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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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