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墩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碧純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46,88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8,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