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52號
CHDV,109,消債更,52,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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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權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條、第4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更生程序, 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最清楚其本身債 務發生之原因及種類,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 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 保護之必要,此為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且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 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且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同條第6項第3款 、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於104年10月起,與其妻李 宣瑩合開永順衛浴企業社,由其妻李宣瑩擔任負責人,於 107年10月間停業。先前於106年6月間見永順衛浴企業社無 法繼續經營,即改任職於寶源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每月 薪資27,000元至28000元,平均每月支出約2萬元。聲請人因 積欠債務達4,535,725元,自107年3月12日起遭法院強制執 行扣薪,寶源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間知悉聲請 人聲請更生而資遣聲請人及配偶。聲請人自109年8月3日起 於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縣西廠擔任技術員,每月薪資約 25,000元,妻李宣瑩於該廠擔任技術員月薪23800元,聲請 人年收入約29萬多元。聲請人與母親李楹楹同住,每月代繳



房貸5000元以代租金(109年4月27日聲請狀四、前兩年必要 支出欄),每月另支出母親扶養費2000元。聲請人自107年3 月12日起強制執行扣薪,即無法清償債務。爰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受扶養人清單、機車行照、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薪資卡、切結書、彰化就業中心失業給付認定 預約單、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生 活必要支出清單、台電公司繳費通知、收費袋、支出發票、 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單、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 償還計劃書彭彥橙之郵局存摺、債務人之存摺、彰化縣伸 港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查聲請人106、107年所得稅資料;向 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 ;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歷年之投保資料。四、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 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又第1項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最近五年 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查聲請人稱其 夫妻名下無不動產,其二人於109年4月間均遭寶源複合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資遣,靠失業補助度日,本院前於109年6月9 日訊問時,當庭告知請聲請人於七日內提供有擔保人之更 生償還計畫書到院,聲請人於109年6月15日提出聲請狀, 然並未提供有擔保人之更生償還計畫書到院,顯屬經法院通 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次查,聲 請人主張與母親李楹楹同住,每月代繳房貸5000元以代租金 (109年4月27日聲請狀四、前兩年必要支出欄),每月另支 出母親扶養費2000元云云。經本院於109年8月4日函請聲請 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說明其所稱代繳房貸5000元以代租金, 請提出房貸資料及相關事證,並說明支付母親扶養費數額, 聲請人於109年8月5日收受通知函後,於同月11日具狀稱每 月支出母親扶養費2000元,僅提出其母親之土地與房屋所有 權狀影本,且稱房貸為新光銀行,月繳11511元,每月匯款 到銀行指定帳戶清償貸款,未有存摺及匯款資料云云,姑不 論其母名下有土地及房屋,且每月領殘障津貼5065元,且依



民法第1117條規定,其母親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受扶養之要件 ,其母是否不能維持生活尚有疑問;聲請人既然稱其每月代 繳母親房貸5000元以代租金,竟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房貸資 料及每月匯款帳戶資料等關係文件,依同例第46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五、據聲請人之債權人寶源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其自 106年間起至108年4月間,曾多次出借款項予聲請人,有時 出借金額高達100萬餘元,聲請人及其妻仍四處遊玩、享受 美食等語,顯然聲請人並未樽節開支。經本院向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調取聲請人及其配偶所經營之永順衛 浴企業社,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尚在營業中,係於109 年10月2日始停業,核與聲請人於109年4月27日聲請更生書 狀,竟載明最近五年未從事營業活動,顯然不實。本院對於 聲請人其收支情形、積欠借款之用途以及日後清償方式等事 項,均有待聲請人說明。由於聲請人歷次所提出之債權人清 冊,其中關於債權之發生原因均空白未填寫,顯然違反消債 條例第4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而不合法定程式,聲請人又自 承前曾與國泰世華銀行及合庫達成債務協商,且已於105年8 月間分期清償完畢,本院於109年9月7日函請債務人於5日內 補正說明:何以其後短短幾年內又累積高達兩百多萬元債務 ?該債務產生之原因及種類為何、資金之用途為何,請其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於109年9月8日收受通知函,有送 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109年9月11日提出補正狀,僅稱時 隔多年,已無各項資料可提供云云,亦屬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況依債權之切結書,表明所開設衛 浴企業社,由其配偶進貨及記帳等語,何以亦無任何帳簿供 參考,顯難置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揆諸首開說 明,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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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源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