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492號
聲 明 人 林明輝
林志懋
林金葉
林敏琮
林宗信
林曉玲
林曉梅
林正添
林正忠
林麗雯
林宥宏
林芯伃
林晏伃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 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 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 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宋瑋姍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23日死 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灣省苗栗縣○○鄉○○村○ ○000號」,有109年9月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庭 通知及被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