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091號
CHDV,109,司票,3091,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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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91號
聲 請 人 尤福成 
上列聲請人尤福成因與相對人吳文勝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尤
福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敍明本件本票有無提
  示,如有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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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