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 請 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因與相對人許三助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與許水泉間債務之原始借據影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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