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謝永盛即謝煥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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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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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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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同上7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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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00000000
代 理 人 黃良俊 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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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00000000
代 理 人 刑志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第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謝永盛即謝煥歸清算事件,業經本院 裁定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 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附卷可憑。本院於109年6月23 日、同年7月15日函命債務人陳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經 合法通知迄未補正,故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應屬清算財團財 產逕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卷陳報之財產列之。次查附表 ㈠編號1-5部分:土地共有人數眾多,為免債權人墊繳土地 謄本、共有人戶籍謄本、指界、鑑價及郵資等費用,並酌參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587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洪仁迅間清償票款案件,就該5筆土地為拍定,爰 依本件權利範圍參照該案之拍定價格函詢該案拍定人謝西寮 ,願以355,000元承買並解繳到院,於可供分配時逕分配 予各債權人;㈡編號5部分:該自小客車車齡已逾25年,且 牌照已逾檢註銷,無變價實益,不予處分;㈢編號6部分:前 經通知債務人提出機車外觀照片、里程數、兩家以上之估 價單均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該機車狀態及命債務人提出 而為拍賣,故不予處分。
三、復經通知債權人本院係以書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對上開 財產處分方式表示意見,該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無 為反對之陳述。前開財產均已變價完畢,其處分情形如附表 所示,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且予以公告在案。是 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 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現況(新台幣) 處分情形(新台幣) 1 彰化縣員林市新林厝段918地號土地 面積:764.59㎡、權利範圍:84分之1 由共有人謝西寮以355,000元承買,所得價款分配予債權人 2 彰化縣員林市新林厝段933地號土地 面積:406.79㎡、權利範圍:42分之1 3 彰化縣員林市新林厝段1181地號土地 面積:3341.53㎡、權利範圍:42分之1 4 彰化縣員林市新林厝段1182地號土地 面積:8.13㎡、權利範圍:42分之1 5 彰化縣員林市新林厝段1183地號土地 面積:1134.98㎡、權利範圍:42分之1 6 OE-5376自小客車 廠牌顏色:大發綠、出廠年月:1994.12、排氣量:1295㏄ 不予處分 7 MLD-0653普通重型機車 廠牌顏色:山葉白灰、出廠年月:2016.11、排氣量:124㏄ 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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