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
債 權 人 温稼穀
上列債權人温稼穀聲請對債務人楊智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楊智盛發支付命令裁定,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具 狀補正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