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07號
CHDV,108,訴,707,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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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梁奕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林程淑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450 元,應徵
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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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