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梁奕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林、程淑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450 元,應徵
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