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58號
CHDV,108,訴,658,20210126,8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蕭貴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真佑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主文第3項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原判決主文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9,41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