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58號
CHDV,108,訴,658,2021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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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黃蕭貴鳳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本
院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中,就原判決主文第3項之上訴駁回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中,有關駁回抗告人就原判決主文第3項之上訴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原判決主文第3項所命拆屋還地之 人,而該項判決而受有不利益,自有上訴之利益,原裁定誤 將抗告人此部分之上訴駁回,故提起抗告等語。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就原判決主文 第3項部分,確為受有不利益結果之當事人,可認抗告人就 此部分有上訴利益,則此部分上訴當屬合法。是以本院將此 部分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即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當中有關駁回 抗告人就原判決主文第3項之上訴部分,予以撤銷。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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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