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95號
CHDV,108,訴,1295,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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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玲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3,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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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