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31號
CHDV,108,家繼訴,31,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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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原   告 洪德参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
被   告 洪德郎①

      洪瑞鐘②

      洪瑞堂③


      李洪快④

      陳洪絨⑤

      李春⑥ 

      張李秋玉⑦


      張慶吉⑧


      張秋紅⑨

      林梅香⑩

      林秀鳳⑪

      林國宗⑫

      林秀美⑬

      林國良⑭

      林彩蓮⑮

      林信⑯ 

      韓林束⑰

      洪彩素⑱

      洪素英⑲

      洪李蝦⑳

      洪志達㉑

      洪美芳㉒

      洪梦蓁㉓


      洪世名㉔

      呂進賢㉕

      呂建良㉖

      呂建勳㉗

      呂建岳㉘

上十一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吳天富律師
被   告 簡文賢林寬之承受訴訟人)㉙


      簡永昌林寬之承受訴訟人)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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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