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原 告 洪德参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被 告 洪德郎① 洪瑞鐘② 洪瑞堂③ 李洪快④ 陳洪絨⑤ 李春⑥ 張李秋玉⑦ 張慶吉⑧ 張秋紅⑨ 林梅香⑩ 林秀鳳⑪ 林國宗⑫ 林秀美⑬ 林國良⑭ 林彩蓮⑮ 林信⑯ 韓林束⑰ 洪彩素⑱ 洪素英⑲ 洪李蝦⑳ 洪志達㉑ 洪美芳㉒ 洪梦蓁㉓ 洪世名㉔ 呂進賢㉕ 呂建良㉖ 呂建勳㉗ 呂建岳㉘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被 告 簡文賢(林寬之承受訴訟人)㉙ 簡永昌(林寬之承受訴訟人)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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