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68號
CHDV,107,訴,1268,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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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黃建嘉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複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被 告 黃清火

訴訟代理人 黃宗民

被 告 黃世卿

黃新旺

黃美麗

黃水泉

訴訟代理人 洪英味

被 告 黃萬寶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黃漢興

黃義晃

黃俊隆


前列黃義晃黃俊隆共同
兼訴訟代理
人 黃小容
被 告 黃小容
黃永福

黃成
巫銘渠


黃文建

黃峻鈺

兼訴訟代理
黃新旺

被 告 黃山川


黃中連

洪抵

兼訴訟代理
黃讚芳



被 告 黃讚芳



黃志仁

黃志裕
黃志銘


前列黃讚芳黃讚芳黃志仁黃志裕黃志銘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馥均


被 告 黃守良

兼訴訟代理
黃中川

被 告 黃中川

前列黃中川黃守良黃中川共同
兼訴訟代理
黃旭山

被 告 黃旭山

吳玉雯

巫東儒

巫東諺

楊黄美子

陳黃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1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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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