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68號原 告 黃建嘉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被 告 黃清火 訴訟代理人 黃宗民 被 告 黃世卿 黃新旺 黃美麗 黃水泉 訴訟代理人 洪英味 被 告 黃萬寶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被 告 黃漢興 黃義晃 黃俊隆 前列黃義晃、黃俊隆共同兼訴訟代理 人 黃小容 被 告 黃小容 黃永福 黃成 巫銘渠 黃文建 黃峻鈺 兼訴訟代理 人 黃新旺 被 告 黃山川 黃中連 洪抵 兼訴訟代理 人 黃讚芳 被 告 黃讚芳 黃志仁 黃志裕 黃志銘 前列黃讚芳、黃讚芳、黃志仁、黃志裕、黃志銘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馥均 被 告 黃守良 兼訴訟代理 人 黃中川 被 告 黃中川 前列黃中川、黃守良、黃中川共同兼訴訟代理 人 黃旭山 被 告 黃旭山 巫吳玉雯 巫東儒 巫東諺 楊黄美子 陳黃桂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1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