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永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
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永彬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71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