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立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立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立英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317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