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商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商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商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476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