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漢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29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漢東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二「鄭漢東 」應更正為「林宏霖」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 2 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