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1號
CHDM,109,金訴,1,202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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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炳杉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93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
字第5230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炳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億貳仟貳佰伍拾捌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炳杉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 國105年10月間起,架設「皇譯娛樂城-戒賭中心」賭博網站 (網址:yes1688.net,下稱「皇譯娛樂城」),供不特定 之賭客登入賭博,並向不知情之友人鄭鴦中陳昌裕、陳宏 麟取得以渠等名義設立公司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供 作收受賭客賭金及交付賭客彩金之用。其賭博方式為:賭客 進入網站後,向「皇譯娛樂城」申請註冊成為會員,並取得 該網站給予之帳號、密碼,即可輸入各自之帳號、密碼而登 入,賭客在該網站網頁點擊「購買點數」選項,頁面即顯示 附表一所示帳戶其中之一供匯款購買遊戲點數(與現金之比 例為1:1),賭客可使用網路轉帳、ATM轉帳或往前往超商 使用「ibon」等方式匯款儲值。網站內之賭博遊戲以「百家 樂」為主,另有「麻將館」、「吃角子老虎」、「骰子」等 ,輸贏均以點數計算,如賭客賭贏,即依各項遊戲規則獲得 點數,如賭輸,其下注點數即遭自動扣除而由「皇譯娛樂城 」獲利。賭客如欲將其點數轉換為現金,在該網站網頁點擊 「出售寶物點數」之選項,點數便可轉換為現金,再匯入賭 客註冊時指定之帳戶。迄107年4月間止,劉炳杉經營「皇譯 娛樂城」賭博網站期間,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之賭資共計新 臺幣(下同)2億7680萬2692元。
二、又劉炳杉於經營上開賭博網站期間,因該網站無手機版,乃 於107年2月間,尋求可提供手機版、與其有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意聯絡之潘克強(另案由檢察官提起公 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加入,共同成立「皇驛 2.0永興娛樂城」賭博網站,並於臺中市○○區○○路000號



設立賭博機房,合夥經營賭博事業。劉炳杉潘克強並招募 與其等有上揭賭博犯意聯絡之宋秀惠柯季妍負責賭博機房 之會計、出納業務;葉宥希吳俞瑩曾冠樺曾喬慈、劉 倚杉擔任電訪人員,負責電話行銷以募集會員加入上開賭博 網站參與賭博;吳侑霖許子建廖冠柏擔任賭博網站網管 、網頁嵌字、廣告頁面美工人員(前述宋秀惠等人,業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並向綠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虛擬帳號,供賭客儲值賭金,另以附表 二所示由賴昆佑吳明儒王威宏所提供之帳戶供作收受賭 客賭金及交付賭客彩金之用。其等賭博方法:由賭客於上開 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並取得會員之帳號、密碼後,登入網站 ,進入網站頁面儲值專區,賭客可利用轉帳或至超商匯款儲 值,將賭金匯入劉炳杉潘克強指定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 內,再由該網站以1比1之方式轉換成賭博點數登錄於賭客在 該網站之帳號內,再由賭客以所取得之點數,於上開賭博網 站賭玩「吃角子老虎」、「百家樂」、「賓果」等賭博遊戲 ,賭客於遊戲中贏得之點數,可向該網站申請兌換成等額之 現金,並由劉炳杉潘克強透過附表二所示交付彩金之帳戶 匯予賭客,賭客如輸掉點數,則所匯入上開收取賭金帳戶用 以兌換賭博點數之現金則歸劉炳杉潘克強所有,藉此牟利 。嗣經警於107年10月2日上午,前往臺中市○○區○○路00 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 得劉炳杉所有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之物。經清查後發現迄 至107年10月查獲時止,上開賭博網站匯入之賭資達1億4578 萬2883元。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劉炳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 諱,並經證人即附表一帳戶提供者鄭鴦中(D卷第167-170頁 )、陳昌裕(A卷第141-142頁)、陳宏麟(D卷第115-119頁 、A卷第137-139頁)、許庭耀(E卷第7-11頁)、證人即賭 客劉柏群(D卷第227-230頁)、鄧亞毛(E卷第55-58頁、A 卷第135-136頁)、劉政信(E卷第83-86頁、A卷第133 -134 頁)、黃尚鈞(E卷第121-124頁、A卷第147-148頁)、黃之 逸(D卷第267-272頁、A卷第125-12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 宋秀惠(L卷第3-15頁、G卷第237-241頁、F卷第237-241頁 )、許子建(L卷第145-157頁、G卷第429-431頁)、劉倚杉 (L卷第173-179頁、第215-219頁、I卷第341-346頁、G卷第



285-287頁)、葉宥希(L卷第221-231頁、I卷第15-27頁、 G卷第267-270頁)、吳俞瑩(L卷第277-289頁、I卷第109-1 16頁、G卷第273-275頁)、曾喬慈(L卷第319-326頁、第33 5-337頁、I卷第237-244頁、G卷第281-283頁)、曾冠樺( L卷第355-362頁、I卷第175-182頁、G卷第277-279頁)、廖 冠柏(L卷第373-378頁、G卷第427-428頁)、吳侑霖(L卷 第389-400頁、J卷第15-20頁、G卷第293-296頁)、柯季妍 (L卷第409-415頁、H卷第287-297頁、G卷第263-265頁)、 潘克強(H卷第139-150頁、G卷第247-251頁)、證人林伯彥 (L卷第425-435頁、G卷第305-306頁)、徐邦桀(L卷第455 -464頁、J卷第99-106頁、G卷第297-299頁)、陳泓輔(L卷 第477-489頁、G卷第301-303頁)、證人即附表二帳戶提供 者賴昆佑(J卷第229-235頁、G卷第359-361頁)、吳明儒( J卷第249-254頁、G卷第355-357頁)、王威宏(G卷第365-3 68頁)、證人即賭客蔡家宏(J卷第287-291頁、G卷第321-3 22頁)、江宏恩(J卷第305-309頁、G卷第341-342頁)、仲 哲玄(J卷第329-333頁、G卷第323-324頁)、黃家祥(K卷 第3-8頁、G卷第335-336頁)、黃千郡(K卷第21-25頁、G卷 第325-326頁)、陳維振(K卷第41-45頁、G卷第327-328頁 )、褚源龍(K卷第63-67頁、G卷第329-330頁)、李品慧( K卷第83-87頁)、戴政傑(K卷第103-107頁、G卷第331-332 頁)、李健瑋(K卷第121-125頁、G卷第333-334頁)、陳達 人(K卷第147-151頁)、李宜倫(K卷第171-175頁)、莊程 宇(K卷第P195-199頁、G卷第337-339頁)、江秉儒(F卷第 59-61頁)、證人吳錦德(L卷第25-36頁、F卷第245-249頁 )等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明確,且有以下證據可資佐證:(一)里約資訊有限公司基本資料、金博富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中鴦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被告劉炳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中鴦公司之交易明細整理、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0號戶名金博富公司之交易明細整理、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金博富公司之交易明細整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里約公司之 交易明細整理、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里 約公司之交易明細整理(以上見A卷)。
(二)中國信託銀行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中鴦 有限公司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函及檢附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金博富有限公司帳戶之歷史交 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金博富有 限公司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函



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里約資訊有限公司帳 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 0000號戶名里約資訊限公司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以上見 B卷)。
(三)中國信託銀行函及檢附戶名劉柏群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帳號00000-000000-0號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證券活儲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 00號活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 00000000號戶名黃之逸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 行大直分行函及檢附戶名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之 逸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以上見C卷)。
(四)臺中市政府函及檢附金博富公司變更登記表、中國信託銀 行戶名金博富有限公司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公司基本資料、 歷史交易明細、金博富有限公司網頁(主機板等3C物品) 中國信託銀行戶名里約資訊有限公司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公 司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及檢 附中鴦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中鴦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已清算完結)、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號戶名中鴦有限公司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柏群帳戶之歷史交易明 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之逸帳 戶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 名黃之逸帳戶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號戶名張臣緒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以上見 D卷)。
(五)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許庭耀帳戶存摺 封面、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戶名鄧亞毛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政信帳戶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號、戶名黃尚鈞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許庭耀)106年6月1日 至同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以上見E卷)。(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報告、架構圖、檢舉人信件 及檢附對話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開戶申請書 (明儒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 細、力象實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公司章程、華南銀行帳



戶開戶資料、印鑑、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料、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檢附資料、健逸國際有限 公司基本資料、潘克強申裝網路情形、申登之電話、王威 宏申裝網路情形、申登之電話、中華電信台中營運處第一 服務中心函及檢附裝機地址資料(以上見F卷)。(七)臺中商業銀行總行函及檢附帳000000000000號號戶名沐仁 實業有限公司帳戶之開戶資料、華南銀行總行函及檢附相 關帳戶資料(沐仁實業有限公司、賴昆佑明儒國際有限 公司開戶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 品清單、扣案物照片(以上見G卷)。
(八)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均為沐仁實業有限 公司)帳戶之存摺封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均為逸奇國際 有限公司)帳戶之存摺封面、被告劉炳杉手機截圖、華南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戶名均為明儒國際有限公司)帳戶之存摺封面、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力象實業有限公 司帳戶之存摺封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位置圖、博 奕站帳目銷量統計表、2-13-1工作機line通訊軟體截圖、 宋秀惠手機照片截圖、娛樂城網頁、平台管理系統頁面、 葉宥希手機通訊軟體截圖、會員名單、代理操作手冊、吳 俞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曾冠樺手機列印資料、通訊軟體 截圖、曾喬慈電腦列印資料、電訪部電話銷售人員獎金制 度、會員回報、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劉倚杉電腦列印資料 、吳宥霖手機照片截圖、通訊軟體截圖、廖冠柏手機照片 截圖、超商代碼LLZ00000000000對應之交易明細、廠商/ 會員基本資料(王威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號戶名力象實業有限公司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 細、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逸奇國際有限公司王威宏)帳戶之開戶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號戶名逸奇國際有限公司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 明細、永興利娛樂城後台資料-會員蔡家宏、帳號00000-0 000000號與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P299-300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永 興利娛樂城後台資料-會員江宏恩、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與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交易明細、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永興利娛樂城後 台資料-會員仲哲玄、帳號00000-0000000號與帳號000000 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台北富邦銀行戶名仲哲玄帳戶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永興利娛樂城後台資料-會員黃家祥、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 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永興利娛樂城 後台資料-會員黃千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與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帳號00000 000000號戶名黃千郡帳戶開戶資料、永興利娛樂城後台資 料-會員陳維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中和宜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戶名陳維振帳戶之交易明細、永興利娛樂城後台資料 -會員褚源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彰化銀行戶名褚源龍帳戶開 戶資料、交易明細、永興利娛樂城後台資料-會員李品慧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 明細、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李品慧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永興利娛樂城後台資料-會員戴政傑、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與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玉山銀行戶 名戴政傑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永興利娛樂城後台資 料-會員李健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戶名李健瑋帳戶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永興利娛樂城後台資料-會員陳達人、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 細、新豐郵局戶名陳達人帳戶之交易明細、李宜倫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與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永 興利娛樂城後台資料-會員黃鉦翔、中國信託銀行戶名黃 鉦翔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107年10月2日於台中市○○區○○路000號0-0樓電腦 畫面照片(以上見H、I、J、K卷)。
(九)培訓教材、電話表、現場位置對照圖、帳冊、引流加入pt t介紹、2018年最新網賺計畫項目簡介流項說明、博奕國 際推廣學院-訓練課程產學案推動執行企畫草案、台中市 ○○路○段000號0樓位置0-0電腦現場採證-德哥電銷代理 溝通群、台中市○○路○段000號0樓位置0-0電腦現場採 證-會員報表、後台/老乾杯資料、贏家代理後端、台中市 ○○路○段000號0樓位置0-0電腦現場採證畫面截圖-會員 中心、電腦螢幕截圖-運營支撐系統、代理管理平台、即 時通訊line畫面、電訪二線統計表、電訪教戰手冊(以上 見L卷)。




(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劉炳杉)、台中 商業銀行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沐仁實業有限 公司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A帳戶)、華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沐仁實業有限公司帳戶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B帳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 名賴昆佑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C帳戶)、華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明儒國際有限公司帳戶之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D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戶名明儒國際有限公司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 明細(E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 0號戶名力象實業有限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F帳戶)、中 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力象實業有限公 司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G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逸奇國系有限公司帳戶之交易明 細(H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號戶名逸奇國際有限公 司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帳戶;以上見M、N卷) 。
此外,復有被告劉炳杉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 3-6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劉炳杉行為後,刑法第268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月27日施行,依修正理由,係因本罪於72年6 月26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 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 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修正前後適 用結果之罰金額度並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 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 題,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68條之規定。(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 ,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 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 例如意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 場所之一種,而以網路、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 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 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 意旨同此見解)。又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係指聚 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 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 。本件被告劉炳杉經營賭博網站,供不特定賭客登入網站



後取得會員資格並轉帳匯款兌換點數,再於於網站內把玩 賭博遊戲,賭客如賭贏,即依各項遊戲規則獲得點數,並 可兌換現金,如賭輸,其兌換點數而匯入之現金即歸被告 所有,依上開說明,被告自屬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地及 聚眾賭博。
(三)是核被告劉炳杉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 就其與同案被告潘克強合夥成立「皇驛2.0永興娛樂城」 賭博網站期間,與同案被告潘克強宋秀惠柯季妍、葉 宥希、吳俞瑩曾冠樺曾喬慈劉倚杉吳侑霖、許子 建、廖冠柏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四)又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 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 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 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 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劉炳杉係基於 經營賭博網站之目的,提供賭博場所及聚集不特定之賭客 於網站內簽賭下注,此種犯罪形態,當不止一次就結束, 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以本件被告自105年 10月間起至107年2月間止獨自經營「皇譯娛樂城」賭博網 站,暨自107年2月間起賡續同一犯意,變更經營型態,與 潘克強共同經營「皇驛2.0永興娛樂城」賭博網站至同年 10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反覆多次供給賭博場所及聚 眾賭博以營利之行為,自始即係出於經營賭博網站以牟利 之犯罪目的及包括犯意所為,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 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被告劉炳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均係具營 業性、重複特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被告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五)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30 號),因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本院自應併為審理。至於移送併辦意旨另認被告所為尚涉 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公然賭博罪部分,按刑法第266



條第1項之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基於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 推解釋之精神,行為人在此等場所以外之地方進行賭博, 自不構成本罪。而透過電腦網路賭博,係個人經由私下設 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 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 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 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 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 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 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 條第1項之賭博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案中,賭客登入被告經營之賭博網站,乃 係透過手機或電腦之網路以各自之帳號、密碼連線至該網 站與被告劉炳杉對賭,屬上開判決意旨所稱在封閉、隱密 空間之賭博行為,其簽注內容或活動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 人私下聯繫,並非他人可得知悉而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無從以刑 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責相繩。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即已 明示本案無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公然賭博罪之適用,併 辦意旨認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公然賭博罪 云云,自非允洽,附此說明。
(六)爰審酌被告劉炳杉為圖不法利益,竟設立經營網路賭博網 站,所為不僅助長賭博投機風氣,並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所為實非可取,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經營賭博網站之期間、規模 及出入之賭資數額巨大,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待 業中無固定收入,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現有負債約 3、4百萬元等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之文件夾1個、筆記型電腦1 組、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隨身碟1支等物,均係被告劉炳杉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此經被告供述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獨自經營 「皇譯娛樂城」期間,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匯入之賭資 達2億7680萬2692元(參照A卷217頁以下,各帳戶之加總 明細);又於與同案被告潘克強合夥經營營「皇驛2.0永 興娛樂城」期間,如附表二所示之A-G帳戶(H、I帳戶為 交付賭客彩金之帳戶),匯入之賭資達1億4578萬2883元 ,另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其與潘克強合夥期間未 曾拆帳過,所有之收入均由被告保管(見M卷第160頁), 是以附表二所示之A-G帳戶匯入之賭資,均可認係被告之 犯罪所得。據上,則於被告經營賭博網站期間,其收受之 賭資即犯罪所得合計為4億2258萬5575元,雖未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 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及併辦意旨另認被告取得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後,利 用該等非自己名下之帳戶,收受賭客匯款儲值及將賭客以點 數兌換之現金匯予賭客,復以將其收受之賭資在上開帳戶間 移轉,再行領出等方式,掩飾或隱匿賭博犯罪所得之來源、 去向,認此部分已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云 云。然按洗錢行為之防制,旨在打擊犯罪,促進金流之透明 ,防止洗錢者利用洗錢活動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財物或 利益,妨礙犯罪之追查及打擊。因此,是否為洗錢行為,自 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不僅須行為人客觀上有掩飾或 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主觀上 更須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或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 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犯罪意思,始克 相當。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 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 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瞭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 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 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7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中被告 劉炳杉固然將其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供為賭客匯 入賭資兌換點數或交付彩金使用,惟其行為本質上乃遂行依 擬定之賭博犯罪順利取得賭金之犯行,主觀上難認被告係為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意思,核屬 將從事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置於其等實力支配下之舉,而應 視為賭博犯行之一部分,該行為自不足以使匯入之賭資來源 合法化,亦非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且其所為犯罪 行為之金流軌跡明確,其行為亦無從掩飾、隱匿或切斷該財



物與賭博犯罪之關聯性,故本件犯行,實與洗錢防制法第14 條規範之行為要件有間。是公訴及併辦意旨此部分所認,尚 有未洽,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諭知被告無罪, 惟因公訴及併辦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論罪部分間具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基彰移送併辦,檢察官吳皓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戶名 │申設銀行及帳號 │被告劉炳杉取得帳戶方式 │
├───┼─────┼─────────┼──────────────┤
│1 │中鴦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被告劉炳杉向友人鄭鴦中、陳昌│
│ │ │下稱中信銀行)頭份│裕、陳宏麟稱其欲開設公司從事│
│ │ │分行,帳號: │虛擬貨幣交易,但因個人因素,│
│ │ │000000000000000 │無法以自己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
│ │ │ │,因此商得其等同意,依次以鄭│
├───┼─────┼─────────┤鴦中、陳昌裕陳宏麟名義,設│
│2 │金博富公司│中信銀行市政分行,│立中鴦公司、金博富公司、里約│
│ │ │帳號: │公司,並申辦左列帳戶,實際上│
│ │ │000000000000000 │該等帳戶均由劉炳杉使用。 │
│ │ │ │ │
├───┼─────┼─────────┤ │
│3 │金博富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下稱│ │
│ │ │華南銀行)中科分行│ │
│ │ │,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4 │里約公司 │中信銀行永吉分行,│ │
│ │ │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5 │里約公司 │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 │
│ │ │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帳戶提供者 │提供時間 │提供帳戶帳號 │用途 │
├───┼──────┼─────┼────────┼────┤
│1 │賴昆佑 │ 106年間 │1. 台中商銀帳號 │供賭客匯│
│ │ │ │ 000000000000 │入賭金之│
│ │ │ │ 號沐仁實業有限│用 │
│ │ │ │ 公司帳戶(下稱 │ │
│ │ │ │ A 帳戶) │ │
│ │ │ │ │ │
│ │ │ ├────────┤ │
│ │ │ │2. 華南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號沐仁實業有限│ │
│ │ │ │ 公司帳戶(下稱 │ │
│ │ │ │ B 帳戶) │ │
│ │ │ │ │ │
│ │ │ ├────────┤ │
│ │ │ │3. 華南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號賴昆佑帳戶( │ │
│ │ │ │ 下稱 C 帳戶) │ │
│ │ │ │ │ │
├───┼──────┼─────┼────────┼────┤
│2 │吳明儒 │106年間 │1. 華南銀行帳號 │供賭客匯│
│ │ │ │ 000000000000 │入賭金之│
│ │ │ │ 號明儒國際有限│用 │




│ │ │ │ 公司帳戶(下稱 │ │
│ │ │ │ D 帳戶) │ │
│ │ │ │ │ │
│ │ │ ├────────┤ │
│ │ │ │2. 中國信託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號明儒國際有限│ │
│ │ │ │ 公司帳戶(下稱 │ │
│ │ │ │ E 帳戶) │ │
│ │ │ │ │ │
├───┼──────┼─────┼────────┼────┤
│3 │王威宏 │106年間 │1. 華南銀行帳號 │供賭客匯│
│ │ │ │ 000000000000 │入賭金之│
│ │ │ │ 號力象實業有限│用 │
│ │ │ │ 公司帳戶(下稱 │ │
│ │ │ │ F 帳戶) │ │
│ │ │ │ │ │
│ │ │ ├────────┤ │
│ │ │ │2. 中國信託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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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里約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