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9年度,77號
CHDM,109,簡附民,77,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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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吳啓榮
被   告 林龍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簡字第2146號),經上列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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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