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124號
CHDM,109,簡,2124,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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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聯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496號),關於侮辱公務員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就侮辱公務員部分,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 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第57 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 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 此裁定。
二、被告被訴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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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