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585號
CHDM,109,易,585,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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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為雍



      施家豪


      林家成



      楊佳紋




      李浩毓


      許婉婷


      林靜雯



      盧俊佑


      柯登耀


      黃品僖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8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丁○○、壬○○、甲○○、庚○○、丙○○、戊○○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丁○○、壬○○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己○○因對子○○於臉書刊登其對子○○之配偶有不當行為 之文章心生不滿,遂與丁○○、乙○○、壬○○、甲○○、 庚○○、丙○○、癸○○、戊○○、辛○○前往子○○位於 彰化縣○○鎮○○里○○路00號住處前,己○○、乙○○即 與身處二樓陽台之子○○發生口角爭執。己○○又令子○○ 下樓理論,但子○○拒絕並表示要報警後,己○○竟與丁○ ○、乙○○、壬○○、甲○○、庚○○、丙○○、癸○○、 戊○○、辛○○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 年5月20日晚間9時42分許,先由其中一人用腳踢子○○上址 住處大門之鐵捲門。在屋內之丑○○○因聽到聲響,欲外出 查看情形,遂打開鋁門及鐵捲門,己○○、丁○○、乙○○ 、壬○○、甲○○、庚○○、丙○○、癸○○、戊○○、辛 ○○見狀即未得住屋權人子○○或丑○○○之同意,步行侵 入該住處內,期間導致丑○○○所有之收音機破碎(毀損部 分因丑○○○逾期告訴,另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部分之人再衝向2樓房間門外撞擊房門,欲找子○○理論。 因見子○○房門上鎖,己○○、丁○○、乙○○、壬○○、 甲○○、庚○○、丙○○、癸○○、戊○○、辛○○即步出 該住處。乙○○、己○○旋即另共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 意聯絡,先乙○○則以安全帽重擊系爭車輛,再由己○○以 腳踹子○○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右後車門凹陷、右後照鏡連接車身處 幾近斷裂,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子○○。期間己○○ 、乙○○另共同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 於同日晚間9時46分許,在子○○上址住處前之公共場所, 向在該址二樓陽台之子○○,以「幹你娘機掰」(臺語)等 語辱罵之,足以貶損子○○之名譽。己○○、乙○○並同時 恫稱「在鹿港要你死」、「讓你無法在鹿港生存」、「遇到 要打你」等語,使子○○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 安全。
二、案經子○○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以下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己○○、 丁○○、乙○○、壬○○、甲○○、庚○○、丙○○、癸○ ○、戊○○、辛○○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是以依法自均得做為證據 使用。
二、得心證之理由:
訊據被告10人均坦承客觀上有進入告訴人子○○上址住處之 事實,其中被告癸○○、戊○○供稱不知道其行為是否算是 侵入住宅,其餘8人則均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宅之犯行,辯 稱告訴人之母丑○○○有同意其等進入住宅內云云。又被告 己○○坦承有毀損犯行,否認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被告乙○○則坦承有公然侮辱犯行,否認毀損、恐嚇危害 安全犯行。經查:
㈠告訴人提出108年5月20日晚間9時許在上址住處前之監視錄 影畫面二段,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236 、240、272、287至301頁):
⒈檔案名稱:00000000_20h23m_ch02(影片因夜晚為黑白狀態 ,有畫面無聲音,連續無中斷。影片顯示日期均為「2019/0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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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錄影時間│勘驗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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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9~ │數名男女依序從畫面右方出現左方:⒈淺│被告乙○○坦承│
│20:24:59 │色短袖上衣、長褲、拖鞋、右手戴手錶男│其為編號1;被 │
│ │子(以下稱其為編號1)。⒉二名女子騎 │告壬○○坦承其│
│ │機車雙載,後座女子為緊身褲、馬尾(後│為編號2之後座 │
│ │座女子以下稱其為編號2)。⒊白色上衣 │女子;被告洪為│




│ │、短褲、拖鞋男子(以下稱其為編號3) │雍坦承其為編號│
│ │。⒋淺色polo衫、長褲、拖鞋、頭髮微禿│3;被告丁○○ │
│ │男子(以下稱其為編號4)。⒌淺色短袖 │坦承其為編號4 │
│ │上衣、短褲、拖鞋、身材較高壯、抽菸男│;被告戊○○坦│
│ │子(以下稱其為編號5)。⒍深色短袖上 │承其為編號5; │
│ │衣、長褲、拖鞋、身材較瘦男子(以下稱│被告辛○○坦承│
│ │其為編號6)。⒎深色短袖上衣、長褲、 │其為編號6;被 │
│ │涼鞋、戴眼鏡男子。(以下稱其為編號7 │告癸○○坦承其│
│ │),編號1男子,走回畫面內,向上觀望 │為編號7;被告 │
│ │,被一名⒏深色上衣、長褲、背背包、戴│丙○○坦承其為│
│ │眼鏡、口罩拉到下巴處的女子(以下稱其│編號8之騎乘機 │
│ │為編號8),急忙跑出,將他拉到畫面左 │車之女子 │
│ │側範圍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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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5~ │⒐淺色短袖上衣、短褲、拖鞋、戴眼鏡男│被告甲○○坦承│
│20:25:52 │子(以下稱其為編號9)從畫面右方跑到 │其為編號9 │
│ │左方,從白色小客車頭處離開畫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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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 │⒑短袖上衣、衣服具層次感、長褲女子(│被告庚○○坦承│
│20:25:55 │以下稱其為編號10)從畫面右方走到左方│其為編號10 │
│ │,從白色小客車頭處離開畫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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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3~ │畫面沒照到人,但畫面左方地面有人影在│ │
│20:26:56 │做出身體往前,手有類似捶打的動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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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6~ │之後畫面為上開之人陸續返回該處徘徊又│編號4即被告施 │
│20:31:14 │離開,身體或臉大多往車子左方即建築物│家豪 │
│ │上方看去,惟編號4男子之後則無出現在 │ │
│ │畫面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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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15~ │編號10、6、9先後往畫面右方跑去。 │編號10、6、9即│
│20:31:48 │ │被告庚○○、黃│
│ │ │品僖、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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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31~ │編號9、10、6依序走回,編號10女子走到│編號9、10、6、│
│20:32:59 │一半又回頭,往畫面右方走去,再與編號│1即被告甲○○ │
│ │1男子一同走進畫面。 │、庚○○、黃品│
│ │ │僖、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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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20~ │編號1男子點菸後,往畫面右方走出畫面 │編號1、10、8、│




│20:33:43 │外,編號10女子見狀往其方衝去,然後邊│9即被告乙○○ │
│ │看到編號10女子在編號1男子背後,將其 │、庚○○、林靜│
│ │環抱住,且阻止編號1男子前進,編號8女│雯、甲○○ │
│ │子也衝向二人,往編號1男子推去,三人 │ │
│ │均移動出畫面外,編號9男子在畫面左邊 │ │
│ │觀看,之後先見編號10女子先走進畫面,│ │
│ │編號8女子則拉住編號1男子手臂走進畫面│ │
│ │,走到畫面中間處,將其放開,獨自往畫│ │
│ │面左方走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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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26 │編號1男子要往畫面右方走去,被編號10 │編號1、10即被 │
│ │女子阻擋。 │告乙○○、許婉│
│ │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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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41~ │編號1男子開始講手機,編號10女子向畫 │編號1、10、3、│
│20:35:18 │面左邊說話,並朝編號1男子指,此時編 │8即被告乙○○ │
│ │號3男子也持手機左邊走進畫面,編號8女│、庚○○、洪為│
│ │子亦從同樣方向進入畫面,先趕快去看編│雍、丙○○ │
│ │號1男子的手機,編號1男子似乎已經通話│ │
│ │完畢。又要去干擾編號3男子通話,被編 │ │
│ │號3男子不耐煩撥開,故只能拉著編號3男│ │
│ │子的手,讓他繼續通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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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19~ │編號3男子通話結束,在掛電話時,編號8│編號3、8即被告│
│20:35:33 │女子一直牽住其左手將其往後拉,編號3 │己○○、丙○○│
│ │男子將手機方進口袋後,眼神朝上方瞪,│ │
│ │右手指向右上方三次,身體往前,嘴形、│ │
│ │身形看起來是激動的狀態,罵了數句話,│ │
│ │編號8女子過程中仍一直牽住其左手將其 │ │
│ │往後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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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59~ │編號3男子做出往前衝的激動動作,編號8│編號3、8即被告│
│20:36:11 │女子欲將其拉住,編號3男子往畫面左方 │己○○、丙○○│
│ │看亦停下動作,幾秒後警方到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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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檔案名稱:00000000_20h23m_ch01(影片因夜晚為黑白狀態 ,故服裝顏色深淺,可能也會受到該處燈光照明不同而變化 ,畫面中分別為右方白色自小客車,左上方停放之黑色自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有畫面無聲音,連續無中斷。影片 顯示日期均為「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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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錄影時間│勘驗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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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 │數人從螢幕右上方即白色自小客車右方走│ │
│ │進畫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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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6~ │第一名走到大門前男子(身穿深色短袖上│ │
│20:24:48 │衣、深色長褲)踹門,被人拉走,但該男│ │
│ │子仍然往回踹,再被人拉走,離開大門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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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6 │有一名穿淺色衣服男子從自小客車右方走│ │
│ │向黑白自小客車中間,被人拉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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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8~ │十人陸續走進大門內,其中第二名穿著淺│被告己○○坦承│
│20:26:12 │色衣服男子要進入大門時,第三名女子持│其為第2名走進 │
│ │續往後拉著該男子的手好幾次。 │大門之男子。被│
│ │ │告壬○○坦承其│
│ │ │為拉住己○○之│
│ │ │女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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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1 │第一名男子從告訴人住處走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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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2~ │第一名男子走到系爭車輛車頭右側,第二│ │
│20:26:49 │名男子從告訴人住處走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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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0~ │第一名身穿深色衣褲男子走到系爭車輛車│ │
│20:26:55 │尾右方,第二名男子走到車頭右側後方,│ │
│ │後面第三、四、五名男子從告訴人家中出│ │
│ │來,第三名男子出來時,走去摸了一下系│ │
│ │爭車輛左邊車頭一下,其穿著為白色上衣│ │
│ │,短褲,拖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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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3~ │第一名走出大門外的男子原本已往螢幕右│ │
│20:26:54 │上方走去離開系爭車輛車,走到畫面右上│ │
│ │角停放機車處,忽然回頭,右手從機車上│ │
│ │拿取安全帽一頂,衝向系爭車輛,並以安│ │
│ │全帽重擊該車一下,此時可能因光影問題│ │
│ │,該男子穿著衣服的顏色看起來為較淺色│ │
│ │短袖上衣、長褲、拖鞋(此時比他晚走出│ │




│ │大門之人都還在車頭附近,所以可知拿安│ │
│ │全帽之人為第一名男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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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0 │第一名女子從告訴人住處走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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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 │第二名女子從告訴人住處走出,而第三名│ │
│ │男子則走到了白色自小客車右側車身處,│ │
│ │當時攝影畫面下,只有其上衣,無論在燈│ │
│ │光明暗下均顯示為白色,且本影片明顯穿│ │
│ │著短褲只有二人(另一名為第七名男子,│ │
│ │上衣明顯非白色),故短褲、白衣穿著只│ │
│ │有第三名男子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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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8 │第三名女子從告訴人住處走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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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6 │上開十名男女,走出告訴人住處後,均到│ │
│ │該車右側深尾處會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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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51~ │一名穿白色上衣、短褲、拖鞋的男子即第│被告己○○坦承│
│20:28:01 │三名男子,忽然助跑並朝系爭車輛踹了一│其為踹車即第三│
│ │腳。該名男子踹完一腳後,往後退,又往│名男子 │
│ │該車衝去,被旁邊的人拉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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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25 │一名男子從告訴人住處走出並站在門口。│ │
├──────┼──────────────────┼───────┤
│20:28:48 │上開十名男女中,至少有一人走向系爭車│ │
│ │輛右側車頭處,一人並大力往車頭右側拍│ │
│ │擊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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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56 │告訴人住處陸續有人出來,在系爭車輛車│ │
│ │頭處。前開十名男女在該車車尾右方處徘│ │
│ │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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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24~ │其中一名穿著白色上衣、短褲男子即第三│ │
│20:35:25 │名男子,以其右手手指上方做出類似叫罵│ │
│ │的動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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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59~ │該名白色上衣、短褲子即第三名男子,又│ │
│20:36:01 │以其右手手指上方做出類似叫罵的動作,│ │
│ │被身旁的人拉住,向螢幕右側走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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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24 │警方到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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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被告10人被訴侵入住宅部分:
⒈被告10人均坦承有進入告訴人上址住處大門走進住宅內之客 觀事實(見偵卷第18、23、27、30、35、39、43、55、223 至234頁、本院卷第272頁),核與告訴人、證人丑○○○之 證述相符(見偵卷第74、88、219、221頁、本院卷第244至 247、258至259頁),並經本案勘驗上開監視錄影畫面如上 ,且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偵卷第93至96、79至86頁),足見被告10人確實有 從大門走進住宅內之事實。
⒉被告10人以前詞置辯。而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之所謂「 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 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 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 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則本案爭點在於被告10人進入 住宅內有無經過住宅權人即告訴人或證人丑○○○之同意。 ⒊告訴人是否有同意被告10人進入其住處?
⑴告訴人歷次證述如下:
①於警詢時證稱:己○○等人到我家後就開始踹鐵門,我媽媽 丑○○○聽到聲音就打開鐵門,之後己○○一群人就衝進我 家,一些人上二樓踹我房間的門,我怕他們衝進來就把門鎖 起來不開門,他們進不來就到一樓摔壞我家的收音機等語( 見偵卷第74頁)。
②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把自己反鎖在二樓房間,我從陽台看 到被告10人用腳踢我的車,踹我家鐵門;鐵門本來是拉下來 的,我媽丑○○○不知道是誰在撞門,就把鐵捲門打開,看 到他們10人衝進我家,就聽到樓下有碰撞聲,他們就衝到二 樓踹我的房門,但踹不開,當時我就報警了等語(見偵卷第 221頁)。
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己○○吃我老婆豆腐,我不高興就在臉 書發文,己○○看到就打電話給我,說等一下要帶人來我家 ;我家鐵門本來是關著的;我在二樓房間有聽到車聲,我在 陽台看到己○○他們,己○○、丁○○、乙○○開始罵我, 我說我要報警;我第一次報警時,己○○他們還沒進來;我 有聽到有人在踹我家大門,但我的角度看不到;後來他們來 二樓,有人踹我房間門,就是報警錄音檔中「碰」的一聲, 當時我第二次報警,我跟警察說趕快過來,我邊報警邊用身 體擋住房門等語(見本院卷第242至248頁)。



⑵告訴人於108年5月20日晚間9時45分許報警,有110報案紀錄 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95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錄音檔案 如下(見本院卷第235、239至240頁。以下告訴人簡稱「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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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喂,這邊是110報案台您好。 │
│羅:喂,不好意思,我要報案,請趕快來鹿港鎮萬壽路23號。 │
│警:什麼。 │
│羅:這個,這個鹿港鎮萬壽路23號,現在有10幾個人來我們家。│
│警:鹿港鎮萬壽路23號,大概有幾個人? │
│羅:對,對,大概有10幾個。 │
│警:有拿什麼東西嗎?(有一、二聲「砰」的聲音) │
│羅:快點快點!(聲音大聲急促),有聽到嗎,拜託。 │
│警:電話掛掉我來聯絡。 │
│羅:那個…(有人群吵雜聲) │
│警:電話掛掉我來聯絡喔。 │
│羅:好。(有人群吵雜聲) │
└────────────────────────────┘
⑶告訴人證稱本案起因係因告訴人懷疑被告己○○對告訴人之 配偶不禮貌,告訴人因而在臉書網頁上發文抱怨,告訴人遂 與被告己○○在電話中起衝突等語,核與被告己○○、丁○ ○、乙○○、壬○○、甲○○、庚○○、丙○○均稱本案起 因是告訴人前揭臉書發文內容而與被告己○○引發糾紛,被 告10人遂前往告訴人住處等語相符(見偵卷第18、23、27、 30、34、40、42至43、222頁、本院卷第271至272頁)。並 有告訴人臉書截圖頁面,告訴人發文表示「因為我無法接受 一個愛佔朋友便宜愛說朋友壞話及毛手毛腳摸頭摸手愛吃朋 友老婆豆腐的人愛摸不會回去摸你媽嗎」,並搭配其被被告 己○○踢出群組之截圖(見本院卷第161頁)。另有告訴人 與被告甲○○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甲○○當時正在調和 告訴人與被告己○○間之糾紛,希望雙方不要再爭吵(見本 院卷第163至168頁)。且被告癸○○戊○○、辛○○亦不 爭執本案起因係被告己○○與告訴人因上開發書發文而生糾 紛。足見在被告10人進入告訴人住處前,被告己○○已因上 開告訴人發文而與告訴人起爭執,被告10人即因此事前往告 訴人住處。
⑷告訴人證稱在被告10人進入其住處之前,被告己○○等人先 在外面辱罵告訴人,告訴人則表示要報警等語如前。而被告 己○○則供稱:告訴人先在二樓陽台對我挑釁叫囂,說要報 警等語(見偵卷第18、59頁),被告丁○○、壬○○、乙○



○、丙○○亦稱:告訴人先在二樓往一樓咆嘯或挑釁叫囂等 語(見偵卷第23、30、67、226、230頁)。又依據告訴人住 處二樓之平面圖可知,告訴人房間緊鄰萬壽路(見本院卷第 193頁),是以上被告及告訴人所稱告訴人在二樓陽台與被 告己○○發生口角衝突等語,應可採信。綜合以上告訴人及 被告己○○、丁○○、壬○○、乙○○、丙○○等人所述, 無論是何人先開始挑釁、叫囂,但可知在被告10人進入告訴 人住處前,被告己○○已與告訴人當場發生口角爭執,告訴 人並因此表示要報警,顯見告訴人並不歡迎被告10人到其住 處。
⑸依據上開第二段監視錄影勘驗結果,穿著深色短袖上衣、深 色長褲之人在錄影時間20時24分36至48秒間,有用腳踹門, 旋即被人拉走,但該男子仍然往回踹,再被人拉走。核與告 訴人所稱被告10人進門前,有聽到有人踹住處大門等語相符 。而踹門之人究竟為何人,雖無法依據監視錄影畫面辨識, 但仍可知在被告10人進入上址住處前,其中一人腳踹告訴人 住處鐵門,顯見當時已與告訴人間發生衝突。
⑹又依據上開第一段監視錄影勘驗結果,被告10人陸續到達告 訴人上址住處前之錄影時間20時24分19秒至59秒間,被告乙 ○○曾一度向上觀望,經被告丙○○將其拉走,足見被告丙 ○○是在阻止被告乙○○,益徵當時已生衝突,被告丙○○ 才會擔心被告乙○○再生衝突。
⑺再依據上開第二段監視錄影勘驗結果,被告10人陸續走進告 訴人住處鐵門之時,被告壬○○伸手拉住被告己○○。且被 告己○○、壬○○均稱是因為壬○○怕己○○太激動等語( 見本院卷第272頁)。
⑻從而,在被告10人進入告訴人住處前,被告己○○已與告訴 人起口角衝突,且被告丙○○、壬○○均有阻止被告乙○○ 、己○○之舉動,足見當時衝突嚴重,俱徵告訴人並不歡迎 被告10人到其住處。況且,從被告10進入告訴人住處後,告 訴人緊閉房門,更報警處理,亦可推知最初告訴人並不同意 告訴人10進入其住處。準此,在場見聞之被告10人從上開情 狀,也可推知告訴人不會同意被告10人至其住處。 ⒋證人丑○○○是否有同意被告10人進入其住處? ⑴證人丑○○○歷次證述如下:
①於警詢時證稱:一群自稱告訴人朋友的人在外面撞我家鐵門 ,當時我聽到屋外有聲響就打開鐵門要看外面是什麼情況, 一群人就衝進來,其中有人把我放在椅子上的收音機往地上 摔,但是過程太突然我不知道是誰摔的,之後那些人就衝到 二樓要找告訴人等語(見偵卷第88頁)。




②於偵查中證稱:鐵門已經關上,無法出入。對方先用安全帽 敲鐵門,我不知道是誰,就把鐵門打開,看到很多人,跑進 去我家裡,先在樓下,我看到有人把桌上的收音機摔到地上 ,彈起來撞到椅子,椅子也壞掉,之後他們要上二樓打告訴 人;(問:當時該些人進入該處時,有無經過你或告訴人之 同意?)是敲門我才打開,我不知道是什麼情形等語(見偵 卷第219至220頁)。
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本來在樓下客廳看電視,我沒有注意 聽有人在講話,我想說怎麼有人撞門很大聲,我以為是有人 要找我,我才去開鐵門,門打開他們就衝進來;我沒有問, 沒有請他們進來;他們衝進來把我收音機撞碎,就衝去樓上 ,我不知道是哪一個人摔收音機;他們衝上樓要打告訴人, 我有聽到他們罵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58至261頁)。 ⑵證人丑○○○始終證稱:其在屋內聽到門外有聲響,才因此 打開鐵捲門,想要查看屋外情形等語。而觀諸現場情形,告 訴人住處大門最外層為鐵捲門,鐵捲門下半部為鐵皮,上半 部為一格格的欄杆,又鐵捲門內即為可左右滑動之鋁門;從 屋外往大門方向看,鐵捲門上下半部之交接處高於屋外牆壁 之門牌,而屋外牆壁門牌之高度約略為鋁門3分之2高等情, 有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79至181頁),可知告訴人如 果想要打開鐵捲門,必須先拉開鋁門,且鐵捲門下半部為鐵 皮,無法從鐵捲門下半部看到屋外,但鐵捲門上半部有相當 高度,且考慮本案發生時為黑夜,是以在屋內之證人丑○○ ○如欲察看屋外情形,顯然需拉開鋁門並拉起鐵捲門。則證 人丑○○○所稱其為查看屋外情形而拉起鐵捲門等語,與現 場情況相符,應屬可信。
⑶被告己○○等人雖辯稱是丑○○○請其等進入屋內談等語。 惟證人丑○○○證稱一打開鐵捲門,被告10人即走進屋內, 其並未請被告10人進入屋內等語,是以被告所辯即與證人丑 ○○○所述不同。再參酌當時現場情狀:
①進屋前,被告10人之其中一人腳踹鐵捲門,足見被告10人並 非以按門鈴、以手敲門等一般社交活動上常見之拜訪方式請 屋主開門,反而是以腳踹鐵捲門之暴力方式撞擊鐵捲門,顯 與正常上門拜訪之情況有別。
②被告己○○、壬○○為第二、三位走進屋內,當時被告壬○ ○伸手拉住被告己○○等情,業經本院勘驗監視錄影畫面如 前,足見被告壬○○擔心被告己○○再起衝突,益徵當時氣 氛緊張,顯非和平拜訪他人住處。
③警方獲報到上址現場處理,當時告訴人家中收音機支離破碎 ,零件散落桌上及地板上,另外地板和屋內家具有遭刮傷等



情,有現場照片為證(見偵卷第97、102頁)。又證人丑○ ○○亦證稱被告10人中之一人摔收音機等語如前。而無論收 音機係何人以何種方式損壞,也無論是故意或過失為之,但 從收音機碎片散落桌上、地上,再佐以告訴人住處另有家具 、地板遭刮傷等節觀之,俱徵被告10人進屋之時情狀混亂, 被告10人顯非和平拜訪。
④況且,被告10人進屋後,部分之人前往二樓撞擊告訴人房門 ,此據告訴人證述如前,並有前揭報案錄音中顯示背景有一 、二聲「砰」的聲音,告訴人隨即以急促的語氣催促警察到 場,足見被告10人進屋後,仍有撞門之暴力方式,益徵當時 仍處於衝突之中。
⑤從而,在證人丑○○○打開大門前,被告10人採用踹門之暴 力方式;被告10人進屋之時,被告壬○○還須拉住被告己○ ○以避免衝突;被告10人進屋後,又發生摔壞收音機、刮傷 地板及家具之情形,甚至被告10人中有部分之人還到二樓撞 擊房門。是以從被告10人進屋之前、之時乃至於之後,始終 維持衝突之情狀,則被告10人顯非以一般和平方式上門拜訪 ,而是以暴力方式進入他人住處,衡情難以期待屋主會同意 採用暴力方式之人進屋。是證人丑○○○所稱未請被告10人 進屋等語,符合常情,應屬可信。故住屋權人丑○○○未明 示同意被告10人進入屋內一節,應可認定。
被告甲○○、丙○○辯稱丑○○○有說要他們好好跟告訴人 說話等語,但證人丑○○○否認有此事(見本院卷第264至 265頁),是以被告甲○○、丙○○所辯,已與證人丑○○ ○所述不符。至於住屋權人丑○○○是否有默示同意被告10 人進入屋內?則本院參酌被告10人在進屋前曾腳踹鐵門,進 屋時,被告壬○○還拉住被告己○○,進屋後又有人摔壞收 音機、刮傷地板及家具,甚至是到二樓撞擊房門。是依被告 10人進屋前、進屋時及進屋後之暴力行為,顯然非以和平方 式上門拜訪,殊難想像住屋權人在此情況下會同意進屋。又 被告10人均為成年人,有相當之智識及社會經歷,則被告10 人既採用上述暴力方式進入他人住處,顯難期待屋主即丑○ ○○會同意其等進屋。從而,足認住屋權人丑○○○並無默 示同意被告10人進屋,被告10人對此亦有認識。 ⑸被告己○○、甲○○又辯稱:丑○○○知道其為告訴人之友 人等語。但證人丑○○○證稱其不認識己○○等人(見本院 卷第264頁),是被告己○○所辯已與證人丑○○○所述不 符。況且,無論證人丑○○○是否知道被告己○○等人為兒 子即告訴人之朋友,此與丑○○○是否有明示或默示同意被 告10人進屋,是屬二事。是被告己○○、甲○○此部分辯解



,無礙於侵入住宅與否之認定。
⒌綜上,住屋權人之告訴人並未同意被告10人進屋,另一住屋 權人丑○○○既未明示、亦未默示同意被告10人進屋,是被 告10人所為,均該當無故侵入住宅無訛。
⒍至於證人即告訴人之兄羅杉謙當時雖也在上址住處,但其證 稱:當時我在三樓睡覺,聽到樓下有聲音,下樓查看,但我 到我媽媽丑○○○在外面跟被告對罵等語(見偵卷第258頁 ),足見被告10人進入上址住處時,證人羅杉謙並未與被告 10人碰面,自無所謂同意進入住宅與否之問題,併此敘明。 ㈢被告己○○、乙○○被訴毀損部分:
⒈依據上開第二段監視錄影畫面可知,於錄影時間20時26分41 秒,第一名男子從告訴人住處走出,並於錄影時間20時26分 53至54秒間,從機車上拿取安全帽,衝向系爭車輛,並以安 全帽重擊系爭車輛。又從該男子身穿短袖上衣、長褲,以及 被告10人中,僅有被告乙○○、丁○○、辛○○、癸○○是 穿著短袖上衣、長褲,但被告丁○○頭髮微禿,被告辛○○ 身材瘦小,被告癸○○戴眼鏡,則該三人與上開第一名走出 大門之男子之外型不符,是可推知第一名走出大門之男子即 為被告乙○○。從而,持安全帽衝向並重擊系爭車輛之人為 被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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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