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0號
PTDV,110,補,30,202101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嘉松即嘉松水電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煥永林國輝
  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黃煥永林國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1/1頁


參考資料
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