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4號
PTDV,110,司票,54,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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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百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乙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利興賢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相對人尚欠金額新臺幣(下同)504,757 元部分,就
  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分別為2,078,000 元及147 萬元)
  2 紙各欲請求之金額為何?如僅以其中1 紙本票為請求,則
  請陳明請求何紙本票為裁定,並具狀撤回另紙本票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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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