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倪文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瑞欽即高連對之繼承人、吳威龍即高連對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
6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
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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