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6號
PTDV,110,司拍,6,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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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倪文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瑞欽高連對之繼承人、吳威龍高連對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
  6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
  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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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