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45號
PTDV,110,司促,945,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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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簡亞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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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