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4號
PTDV,110,司促,94,202101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濬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