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2號
PTDV,110,司促,872,202101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黃薪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