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82號
PTDV,110,司促,782,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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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劉永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
  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按年息百
  分之零‧六三一四計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
  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按年息
  百分之零‧六三一四計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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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