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劉永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
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按年息百
分之零‧六三一四計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
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按年息
百分之零‧六三一四計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