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81號
PTDV,110,司促,781,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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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陳楷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及
  自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
  金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
  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4.344 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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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