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賴雅欣
債 務 人 賴啓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雅欣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啓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 筆,合計借款本金
101,270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賴雅欣自民國109 年10月1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01,270 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賴啓明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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