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謝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捌
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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