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9號
PTDV,110,司促,569,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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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鍾泳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
  2 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捌
  元、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參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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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