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3號
PTDV,110,司促,533,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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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蔡詠晴即蔡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伍元、②新臺
  幣壹拾肆萬柒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
  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
  二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金監督管理委員會100.02.09 金管銀票字第
  00000000000 號令,第二條第二、四款及第三條訂定,違約
  金收取最高連續收取數不得超過三期,且第一、二及三期違
  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參佰元、新臺幣肆佰元、新臺幣
  伍佰元。及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民國一百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調整。聲請金額①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
  伍元、②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柒拾陸元違約金之請求自應
  受該令規範,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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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