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嘉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嘉彬於93年06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44,540 元整,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0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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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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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嘉彬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0629 │ │年12月28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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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嘉彬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
│ │74483 │ │年12月28日起│ │9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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