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朱國賓
上列聲請人與吳仁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案之本票2 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
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
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
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