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 務 人 張白泉
張振吉
一、債務人張白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本金以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以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二六六九七計收之違
約金,其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六三一四四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白
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振吉負清償之
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