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0號
PTDV,110,司促,420,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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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 務 人 張白泉 

      張振吉 


一、債務人張白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本金以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以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二六六九七計收之違
  約金,其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六三一四四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白
  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振吉負清償之
  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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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