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2號
PTDV,110,司促,392,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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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李佩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之正反面收件回執或重新為簡訊之催告
  通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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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