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肆仟陸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偉德於91年10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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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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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偉德 │自民國95年01│至民國104 年│年息20% │
│ │468671│ │月24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09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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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偉德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 │
│ │175772│ │9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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